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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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寮步超惠百货店(经营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寮步超惠百货店(经营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8000元;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