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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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虎门崔燕文蔬菜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蔬菜店支付货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