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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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92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腾铁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华,男,1982年9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朱鲁娜,女,19**2年11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华、朱鲁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9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缴纳全部欠款,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扣划的被执行人1055.17元,由于首次执行时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后无法放款,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将1055.17元退还给被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29元,现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