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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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长春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配合长春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三、长春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购买房款190773.75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长春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尚欠房款17609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以35218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以46957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均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倍计算。)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