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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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92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影,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建新,男,1990年3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建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9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建新于2021年3月23日将贷款本金及利息120787.19元及案件受理费1430元自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712元被执行人冯建新已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