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781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峰,男,**975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沈成娟,女,1977年6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王雨辉,男,1972年2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李春峰、沈成娟与被执行人王雨辉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王雨辉在限额不足部分赔偿原告沈成娟、李春峰的女儿(李靖芬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8460.48元;被告王雨辉赔偿原告沈成娟、李春峰精神抚慰金被告宋永春在交强险不足部分赔偿李春峰、沈成娟各项损失104643.97元(不含已垫付的9600元)被告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3000元,由李春峰、沈成娟负担2450元、由李春峰、沈成娟承担10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峰、沈成娟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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