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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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兄弟火锅铖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618,12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1,352.50元为基数,按照日0.66‰计算,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1,395元为基数,按照日0.66‰计算,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55,372.50元为基数,按照日0.66‰计算,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动力区民生东七道街1号绿园小区8栋5单元7-阁楼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哈房权动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00、***、***、哈尔滨市平房区兄弟火锅城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2元(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负担,并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平房区兄弟火锅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