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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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昌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哈尔滨昌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水稻款77250元; 被告***、***对被告哈尔滨昌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1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65.5元,由被告哈尔滨昌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