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航通舟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金泽福园生物化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威海金泽福园生物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航通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200元及利息(以31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航通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北京航通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3元(已交纳),由威海金泽福园生物化工厂负担6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威海金泽福园生物化工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