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徽文堂文化用品店
沈阳七月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徽文堂文化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第53412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徽文堂文化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徽文堂文化用品店承担7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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