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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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14,600.00元、利息828.95元、罚息6,467.73元(以上本息截止日为2021年5月8日),并自2021年5月9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保全费2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