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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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75097.26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向原告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375.57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6元,减半收取5643元,被告***负担5400元、被告***负担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