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海象世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投资理财本金410099.51元、截止2019年4月29日的利息收益61613.08元以及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收益(以410099.51元中的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2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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