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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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海象世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投资理财本金410099.51元、截止2019年4月29日的利息收益61613.08元以及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收益(以410099.51元中的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2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