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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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8)粤152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8)粤152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汕尾市和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2653.09元; 三、变更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8)粤152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汕尾市和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垫付款7251.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