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元为基数自2003年4月29起按照月利率9.9‰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