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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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 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汕尾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28271.67元; 二、被告深圳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汕尾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2028271.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年1月2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26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28476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汕尾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