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2074.91元,以及支付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从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6月10日止的利息和复利2929.23元;2020年6月1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行从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6月10日止的违约金1192.33元,2020年6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的利息、复利、其他费用以及违约金总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不超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2020年8月20日起总计不超过年利率15.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