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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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625执恢227号 罗秋红、罗玲芝: 你与陈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5执40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2018)豫1625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案件执行费1400元; (3)你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应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特此通知 执行员:王宁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房金祥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