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625执恢227号

罗秋红、罗玲芝:

你与陈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5执40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2018)豫1625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案件执行费1400元;

(3)你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应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特此通知

执行员:王宁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房金祥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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