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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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偿还借款本金488666.6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支付2019年2月10日前的利息56005.33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支付以48866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以4886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计451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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