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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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款51,201.86元、保费5,542.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6,744.4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