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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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金盛顺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因层高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四万九千七百一十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三十八元,由原告***负担一千六百零三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金盛顺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