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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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照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偿清之日,利率按15.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