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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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606执恢13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索丽娟与被执行人王艳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冀0606民初7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艳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索丽娟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索丽娟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冀0606民初755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索丽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3271.5元已由被执行人王艳玲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8)冀0606民初755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