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王世花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王世花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及押金并支付装修拆除款等共计人民币472000元,并以47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被告***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