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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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韶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及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整容费、牙齿修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牙齿种植费、交通费共计204933.8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整容费、牙齿修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1670.72元; 三、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冀D×××××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整容费、牙齿修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1670.72元; 四、驳回***对***、***、***、邯郸市韶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62元,***负担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