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 包头市银风汇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包头市银风汇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所欠货款800000元; 二、包头市银风汇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分别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0日起和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4元,减半收取计6177元(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包头市银风汇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