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截至2019年3月17日透支本金7,914.70元、利息及违约金(2019年3月17日之前的利息1,574.06元、违约金2,918.11元。从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透支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7,914.70元为基数,在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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