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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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1387.57元,并以工程款471387.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向原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计4288元,原告***负担103元,被告***负担4185元。鉴定费合计23160元,原告***负担6000元,被告***负担17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