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彰武县鑫博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彰武县鑫博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货款347,448元及利息(利息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2元,减半收取3,256元,由被告彰武县鑫博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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