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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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上海城工程”工程款9,055,715.64元; 二、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工程款9,055,715.64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依法确认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所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9,055,715.64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幕墙工程停工损失686,494.83元; 五、上海万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六、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等材料费用及丢失材料补偿费用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驳回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542元,由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万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各负担79,271元。鉴定费198,000元,鞍山万峰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万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各负担9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