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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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7月9日起计至2020年1月9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月1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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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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