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 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六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交纳租金违约金99元”; 三、变更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提前退房违约金4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8元,由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62元,由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