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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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二、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8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元,由原告***、***负担215元,由被告***、***负担4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