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康思敏捷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富诚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与北京康思敏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2016年8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1)、2016年8月1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已于2017年10月24日解除; 北京康思敏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购房款1528020元、装修款1644492元; 北京康思敏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以317251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康思敏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2820元(***已预交16753元),由***负担807元,已交纳,由北京康思敏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20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