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砂石款22万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承担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