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9620元[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间12个月利息是130000元×(15.4%÷12个月)×12个月=20020元,扣除已付400元利息,尚欠利息19620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另行计算。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