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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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通泰文化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 北京未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酷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天通泰文化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与北京未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5号楼202号房屋、302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21日解除; 二、确认天通泰文化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与北京酷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5号楼201号房屋、301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21日解除; 三、北京未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5号楼201房屋、202号房屋、301房屋、302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天通泰文化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 四、北京未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天通泰文化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21日的房屋租金62761.2元; 五、北京未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天通泰文化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以6276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六、北京未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天通泰文化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用282425.4元; 七、北京未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天通泰文化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损失282425.4元; 八、驳回天通泰文化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天通泰文化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4485元(已交纳),由北京未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9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未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