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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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92737.78元,并以2392737.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389091.46元,并以389091.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8元,由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负担154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