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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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斯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416,3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以1,416,33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按市场报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计算3,838元,由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