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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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5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5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汕尾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777.77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汕尾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0.96元,由上诉人汕尾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2.29元,被上诉人***负担1218.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8.51元,由上诉人汕尾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5.5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112.96元。上诉人汕尾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740.96元,应退回835.41元,被上诉人***应缴纳受理费2112.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