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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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1331.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5日的借款利息22063.28元,另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9.37元,减半收取5034.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977.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自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1057.28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自给付原告***)。保全费用3191.63元,由被告***负担2521.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自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67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