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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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 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422,788.34元; 二、被告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422,788.34元为基数的利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24.6元,由原告***、***、***负担11,529.6元,被告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负担26,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