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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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于2009年6月3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174932.02元,支付利息2019.89元(截止2020年4月12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元,已减半收取192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2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