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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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012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时止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4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