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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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8800元及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已给付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872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255.6元,合计367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