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以11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2、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8000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3、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以108000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4、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以106000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5、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以104000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6、自2021年1月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102000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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