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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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 博通美达供应链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新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 蒲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蒲江县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入区协议书》,解除双方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入区协议书补充协议》; 二、解除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蒲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土地交易服务委托协议》及《博通美达农产品冷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招商扶持政策)》,解除双方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博通美达现代食品冷链总部基地项目补充协议二》,解除双方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三)》; 三、蒲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博通美达供应链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新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保证金1,280,000元; 四、驳回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博通美达供应链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新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00元,由北京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博通美达供应链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新博通美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蒲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