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4,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给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8元(以上费用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