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 恩施市昊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借款本金335834.98元及支付分期手续费8801.62元。 二、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对被告***抵押的宝马小轿车(发动机号为A048D077,车架号为LBV3J5401HME73086,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20012611907)享有抵押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在被告***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恩施市昊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28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8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恩施市昊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