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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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恩施州华辉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州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农业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恩施州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欠的商砼货款人民币1282548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以此数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恩施州华辉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应付被告恩施州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前述支付责任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交纳8700元,由被告恩施州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